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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与冯德平、赫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92民初1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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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92民初1861号
  •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与冯德平、赫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冯德平;赫鹏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92民初1861号原告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住所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祖文波,局长。        委托代理人巨珍妮,吉林中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德平,女,1973年1月1日生,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告赫鹏,男,1994年8月23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诉被告冯德平、赫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多娇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英慧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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