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琴、徐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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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302号案件名称
潘琴、徐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潘琴;徐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302号申请执行人:潘琴,女,汉族,1968年11月30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身份证号:61240119681130xxxx。被执行人:徐芳,女,汉族,1967年9月1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金州南路,身份证号码:61240119670901xxxx。申请执行人潘琴与被执行人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的(2019)陕0902民初60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一、偿还潘琴借款100000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7年5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8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4月27日通过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2021年4月27日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不动产进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至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潘琴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均未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徐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潘琴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恢30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张 欣审判员 刘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涂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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