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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海城市响堂区唐果华庭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民初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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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民初632号
  • 案件名称

    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海城市响堂区唐果华庭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海城市响堂区唐果华庭歌厅
  • 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初632号原告: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夏意苑10-8号422室。法定代表人:薛利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娜,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欣北,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海城市响堂区唐果华庭歌厅,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响堂管理区荒岭委嘉和湾景汇地下负一层。经营者:王向阳,业主。原告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城市响堂区唐果华庭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以因客观原因发生变化需另案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计30.5元,由原告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晓明审 判 员 冯泰昆审 判 员 康 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 云书 记 员 林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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