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高某某扶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2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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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2505号案件名称
张某甲、高某某扶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某甲;高某某案件缘由
扶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321民初2505号原告:张某甲,女,194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乙,永昌县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男,194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张某甲与被告高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张某甲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甲以已与高某某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甲撤诉。审判员 卢泰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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