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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高某某扶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2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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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2505号
  • 案件名称

    张某甲、高某某扶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某甲;高某某
  • 案件缘由

    扶养费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321民初2505号原告:张某甲,女,194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乙,永昌县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男,194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张某甲与被告高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张某甲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甲以已与高某某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甲撤诉。审判员  卢泰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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