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小兰、韩亮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22民初4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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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民初4919号案件名称
陆小兰、韩亮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陆小兰;韩亮亮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22民初4919号原告:陆小兰,女,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武隆区人,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韩亮亮,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原告陆小兰与被告韩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陆小兰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小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小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小兰负担。审判员 张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谢飞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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