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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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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584号
  • 案件名称

    罗某某、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罗某某;李某某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584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19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311XXXXXXXXXX。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10月8日,住陕西省安康市,公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李厚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02民初3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李某某在未出资的1600000元范围内,对安康市英惠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2016)陕0902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应付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的工程款108000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司法文书,并两次对被执行人李某某进行网络查询及线下不动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亦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某某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罗某某,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158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沈 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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