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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安XX有限公司、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2民初2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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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82民初2764号
  • 案件名称

    吉林大安XX有限公司、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大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吉林大安XX有限公司;张某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882民初2764号原告:吉林大安XX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大安市育才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某,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该行职工。被告:张某,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原告吉林大安XX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吉林大安XX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林大安XX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大安XX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计388元,案件保全费46元,由吉林大安XX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铁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雨松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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