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与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4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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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02民初4024号案件名称
韩某与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白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韩某;孙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4024号原告:韩某,男,197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被告:孙某,女,1966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原告韩某与被告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韩某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韩某负担。 审判员 黄海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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