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烈烈、蔡亚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2民初3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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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民初3278号案件名称
潘烈烈、蔡亚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潘烈烈;蔡亚兵;伏虎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2民初3278号原告:潘烈烈,女,住天水市麦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全,甘肃永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亚兵,男,住甘肃省秦安县。被告:伏虎虎,男,住甘肃省秦安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法定代表人:陈雪松,该公司经理。原告潘烈烈与被告蔡亚兵、付虎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潘烈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潘烈烈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何子其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麻香苗书 记 员 宋 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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