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周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湘0407民督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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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民督52号案件名称
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周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周某;傅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湘0407民督52号申请人: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蔡伦大道华耀城招商中心。法定代表人:杨贤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龙龙,男,该公司法务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艺珍,女,该公司客服专员。被申请人:周某。被申请人:傅某。申请人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其与被申请人周某、傅某在2017年5月6日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纳标准为每月每平米3.2元。之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申请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被申请人却未按照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16536.48元(以上款项从2017年5月6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周某、傅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6536.48元(以上款项从2017年5月6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止)。申请费71元,由被申请人周某、傅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 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邓园琴书 记 员 余梦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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