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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洪英、唐天荣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27执5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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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27执57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袁洪英、唐天荣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平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袁洪英;唐天荣;杨密;袁兴洋;张东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27执5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洪英,女,1953年07月11出生,羌族,住四川省平武县。申请执行人:唐天荣,男,1952年07月14出生,羌族,住四川省平武县。申请执行人:杨密,女,1984年06月20出生,羌族,住四川省平武县。申请执行人:袁兴洋,男,2009年03月18出生,羌族,住四川省平武县。被执行人:张东,男,1988年10月19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袁洪英、唐天荣、杨密、袁兴洋与张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7民终1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东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洪英、唐天荣、杨密、袁兴洋与被执行人张东于2021年9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21)川07民终1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龚术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彭 强书 记 员 贾炳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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