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敬晓甫、陕西汉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100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003号
  • 案件名称

    敬晓甫、陕西汉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敬晓甫;陕西汉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1003号申请执行人:敬晓甫,男。被执行人:陕西汉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敬晓甫与被执行人陕西汉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民终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汉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敬晓甫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陕西汉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敬晓甫劳务费1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1640元、执行费1899元,以上合计133539元。被执行人陕西汉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陕西汉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在市场监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汉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陕西汉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