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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静、郑海花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4执58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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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4执58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王晓静、郑海花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王晓静;郑海花;王光辉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4执5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晓静,女,1969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委托代理人阳曙东,男,199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系申请执行人儿子。被执行人郑海花,女,1984年7月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王光辉,男,1984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申请执行人王晓静与被执行人郑海花、王光辉合同纠纷一案,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424民初2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郑海花、王光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8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其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情况,于2021年8月份起分别向相关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王光辉名下仅有六千余元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其他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同,其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 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曾文新书 记 员  阳闻琦校对责任人:曾文新打印责任人:阳闻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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