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熙溪、绵阳市万合仁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93民初1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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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93民初1583号案件名称
王熙溪、绵阳市万合仁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熙溪;绵阳市万合仁辉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93民初1583号原告:王熙溪,女,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绵阳市万合仁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文武西路4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7558A83。法定代表人:王国伟。原告王熙溪与被告绵阳市万合仁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王熙溪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熙溪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熙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熙溪负担。审判员 代洪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涣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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