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恒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赫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460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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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4600号之一案件名称
益阳恒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赫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益阳恒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赫山分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民初4600号之一原告:益阳恒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为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办事处大丰村洋家湖。法定代表人:冷令伍。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黎平,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江西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赫山分公司,营业场所为益阳市赫山办事处龙岭社区东方维也纳3栋119。负责人:周泽宇。原告益阳恒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江西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赫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恒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1660元,减半收取20830元,由原告益阳恒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赵 炽 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 姣书 记 员 王姣(兼)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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