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映辉、杨福元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3民初3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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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民初3191号案件名称
杨映辉、杨福元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杨映辉;杨福元;刘灵枝案件缘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3民初3191号原告:杨映辉,女,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庆,常德市鼎城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福元,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告:刘灵枝,女,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映辉与被告杨福元、刘灵枝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映辉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映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映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映辉负担。审 判 员 刘红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汤亚伟书 记 员 王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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