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志、李子金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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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1828号案件名称
张明志、李子金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明志;李子金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1828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志,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永昌县朱王堡镇汤宁村五社农民,住该社。被执行人:李子金,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水源镇东沟村六社农民,住该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明志与被执行人李子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子金以车牌号为甘C85330皮卡车抵顶35000元,自动履行1000元,申请执行人张明志自动放弃1000元,至此,本案案款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20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增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杜晓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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