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冬梅、石国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1执30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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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1执3069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冬梅、石国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冬梅;石国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1执3069号之一申请人:王冬梅,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石国成,男,1969男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冬梅与被执行人石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王冬梅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221执30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简晓云审判员 张耀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世瑞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1执3069号之一申请人:王冬梅,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石国成,男,1969男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冬梅与被执行人石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王冬梅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221执30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简晓云审判员 张耀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世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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