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华、石阡县红发建材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3执1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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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执1714号案件名称
覃华、石阡县红发建材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石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覃华;石阡县红发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3执1714号申请执行人:覃华,男,贵州省石阡县人。被执行人:石阡县红发建材有限公司。住贵州省石阡县五德镇团结村大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222419721015462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623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石阡县红发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执行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人砂石加工费人民币200,000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14元;三、缴纳执行费人民币2,900元。被执行人石阡县红发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石阡县红发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无银行存款,无财付通余额;无工商、证券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三、在石阡县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信息;四、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达成后同意人撤销本案的执行。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覃华本案的财产调查情况、执行措施及终结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覃华对此表示认可并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覃华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3执171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毛明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蔡以君书 记 员 彭朝政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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