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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玉刚、刘景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1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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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624执1350号
  • 案件名称

    包玉刚、刘景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包玉刚;刘景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624执1350号申请执行人:包玉刚,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景霞,女,1972年5月17日出生,蒙古族,教师,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包玉刚与被执行人刘景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624执1350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徐 东审判员 :赵明月审判员 :贲喜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 王 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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