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鑫烨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崔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25民初1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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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5民初1943号案件名称
泽州县鑫烨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崔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泽州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泽州县鑫烨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崔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25民初1943号原告:泽州县鑫烨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泽州县南村镇岭杰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克兵,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崔剑,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现住苑北路188号仁和小区10号楼3单元502室。 原告泽州县鑫烨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本案与本院受理的(2021)晋0525民初1942号案件,原告均为泽州县鑫烨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均为崔剑,诉讼标的均为借款,且原、被告均同意合并处理,按照规定,可以并案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晋0525民初194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常霞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雅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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