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华、福建上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4民初4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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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民初4069号案件名称
李明华、福建上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明华;福建上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福建上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4民初4069号原告:李明华,男,195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强,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上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广城尚书房31-32幢商住楼108室。负责人:张汉彬。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继,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上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长浩路223号主楼五楼597单元。法定代表人:吴金标,该公司执行董事。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继,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北京北路劳动综合大楼一层。法定代表人:吴清水,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明华与被告福建上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福建上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件疑难复杂,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龚正军审 判 员 刘明辉人民陪审员 裘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马天凤书 记 员 陈建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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