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翠仁、陈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7执10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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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执108号之三案件名称
颜翠仁、陈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颜翠仁;陈光辉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7执10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颜翠仁,女,汉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陕西省镇坪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陈光辉,男,汉族,1971年5月6日出生,陕西省镇坪县人,住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翠仁与被执行人陈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20)陕0927民初1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陈光辉应履行的给付义务,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光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光辉向申请执行人给付赔偿款88000.00元;向本院交纳申请费122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光辉向申请执行人给付20000.00元。2021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就下余68000.00元的给付时间与被执行人陈光辉达成执行和解,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陈光辉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7执1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永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定林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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