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胡文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1民初260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981民初2601号案件名称
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胡文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泊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胡文祥;孙逢涛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1民初2601号原告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裕华路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7595700XW法定代表人邢其祥,经理。被告胡文祥,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被告孙逢涛,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原告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文祥、孙逢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2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亚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某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1422民初2414号 下一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童敬云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6执154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