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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胡文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1民初2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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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1民初2601号
  • 案件名称

    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胡文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泊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胡文祥;孙逢涛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1民初2601号原告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裕华路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7595700XW法定代表人邢其祥,经理。被告胡文祥,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被告孙逢涛,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原告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文祥、孙逢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2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亚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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