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健、高兴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81民初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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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81民初231号案件名称
康健、高兴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灯塔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康健;高兴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81民初231号原告:康健,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灯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英林,男,194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灯塔市,系原告父亲。被告:高兴红,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健诉被告高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上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80元,减半收取13,390元,由原告康健承担。审 判 长 刘珍秀审 判 员 殷晓伟人民陪审员 田 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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