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保国、孙林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4执恢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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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4执恢173号案件名称
韦保国、孙林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韦保国;孙林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24执恢173号申请执行人韦保国,男,汉族,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孙林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韦保国申请执行孙林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恢复执行,立案标的额为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执行依据(2016)内0624民初359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使用执行信息流程管理系统提起网络查控,向鄂托克旗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传统查控,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及股权,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院已采取轮候查封措施。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布控措施,发布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尚有150000元及利息未履行。现本院将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哈斯巴雅尔审判员 朱 塔 娜审判员 王 铁 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杭 慧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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