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赵某等解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10民终1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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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民终1502号案件名称
贾某、赵某等解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庆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贾某;赵某;解某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10民终15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环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解某,男,汉族,居民,户籍住址甘肃省环县,现住甘肃省环县。 上诉人贾某、赵某因与被上诉人解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1)甘1022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某、赵某于2019年9月7日以本案已经案外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贾某、赵某在本案二审期间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对其民事上诉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贾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00元,减半收取5450元,由贾某、赵某负担,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预交人贾某54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彦高审判员 慕志锋审判员 王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谈娅静书记员 刘雪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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