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晓兰、唐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4执19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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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执1997号案件名称
何晓兰、唐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何晓兰;唐禄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4执1997号申请执行人:何晓兰,女,1971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涟水县。被执行人:唐禄,男,1970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淮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晓兰与被执行人唐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804执19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龙审判员 夏 明审判员 赵传豹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醒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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