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峰、乔云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恢124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242号案件名称
王振峰、乔云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振峰;乔云胜;曹玉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恢1242号王振峰、乔云胜、曹玉柱:申请执行人王振峰与被执行人乔云胜、曹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21民初65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振峰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乔云胜、曹玉柱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振峰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和申请执行费1247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还款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穆亚宁、武峰辉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6执异45号 下一篇 何晓兰、唐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4执19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