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亚宁、武峰辉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6执异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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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06执异45号案件名称
穆亚宁、武峰辉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邯郸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穆亚宁;武峰辉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06执异45号异议人(案外人):穆亚宁,女,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系穆永革之女。被执行人:武峰辉,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本院在执行穆永革与被执行人武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穆亚宁以穆永革因病去世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变更本院(2021)冀0406民初521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为穆亚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案件审查中,异议人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穆亚宁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荣审判员 牛 帅审判员 王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籍晓雪附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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