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兴、王彦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冀0522民初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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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2民初684号案件名称
陈建兴、王彦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陈建兴;王彦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冀0522民初684号原告:陈建兴,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城县。被告:王彦伟,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城县。原告陈建兴与被告王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兴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支付借原告现金4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中间人介绍认识后,被告称他买卖因缺乏周转资金,需借钱,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借原告现金50000元,约定利息年利率为12%,借款到期后,被告还原告10000元,利息6000元(未支付),于2019年8月1日被告给原告立下借原告40000元的借条,利息年利率为12%,2019年8月1日到期,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通过手机电话向被告催要未果,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彦伟偿还欠原告陈建兴的款40000元,被告王彦伟分别于:自2022年1月起至2023年1月止共计13个月,于每月的28日前偿还原告3000元;于2023年2月28日前偿还原告1000元,为清;二、如果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一条的还款义务,视为债务全部到期,原告有权一并申请执行,不受上述还款期限的限制;三、原被告本次纠纷一切均清,不再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被告王彦伟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冯宝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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