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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金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吉0204刑初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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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刑初435号
  • 案件名称

    李明金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明金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吉0204刑初435号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明金,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鑫兴锦苑1-1-603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刑诉(202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金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英、金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明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明金于2021年7月5日22时30分许饮酒后驾驶×××号颐达牌小型轿车沿鞍山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解放大路与鞍山街路口南约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1年7月8日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李明金静脉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78.35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案件提起和到案经过、查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前科劣迹查询、酒精检测、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技术检验报告、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考虑被告人李明金认罪认罚、提供财产担保罚金刑执行,结合被告人住所地基层组织出具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明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刘晓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闫俊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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