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1127执恢93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1127执恢932号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蓝贵香;景宁明华来料加工厂;郭文龙案件缘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浙1127执恢932号 申请执行人:蓝贵香,女,1972年04月07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景宁明华来料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27MA2E0GL86A。 法定代表人:郭文龙。 被执行人:郭文龙,男,1995年06月02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蓝贵香与被执行人景宁明华来料加工厂、郭文龙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2020)浙1127民特311号一案中[初执案号为(2021)浙1127执53号]。经本院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均已执行完毕,本院已作履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谢光发、中科鼎业建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4058号 下一篇 党月霞、祁蕾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883民初17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