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峰、王璟睿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5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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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5045号案件名称
王峰、王璟睿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峰;王璟睿;天津泰达格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5045号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对申请执行人天津泰达格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峰、王璟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津0104执5045号结案通知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津0104执5045号结案通知书中第一页“申请执行人天津泰达格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峰、王璟睿服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应补正为“申请执行人天津泰达格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峰、王璟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判长 何水涛审判员 李俊貌审判员 张 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其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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