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长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2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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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执2257号案件名称
吴长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吴长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4执2257号被执行人:吴长泉,男,1973年0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124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长泉银行账户余额2526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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