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东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绪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6民初8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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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民初8348号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东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绪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连云港市东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绪文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6民初8348号原告:连云港市东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民主路21号。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经理。被告:王绪文,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连云港市东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绪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连云港市东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东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东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市东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连云港市东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孟 善 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壤书记员李小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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