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江、尚纯梅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1970号之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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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执1970号之十四案件名称
李庆江、尚纯梅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庆江;尚纯梅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1970号之十四申请执行人:李庆江,男,1971年01月31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县。被执行人:尚纯梅,女,1974年11月12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辽阳县马伊屯晟宝龙A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县人民法院(2021)辽1021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对李庆江申请执行尚纯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尚纯梅在中国农业银行62×××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56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文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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