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殷俊清、刘军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17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1174号
  • 案件名称

    殷俊清、刘军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哈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殷俊清;刘军武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殷俊清,女,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刘军武,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0)新2201民初2901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殷俊清与被执行人刘军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9905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刘军武银行、房产、工商、土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具体下落不明,对其名下车辆手续进行了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殷俊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军武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具体下落。本案对被执行人刘军武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限制消费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龙世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彦梅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