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梅、沈阳市海鑫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7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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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7544号案件名称
陈梅、沈阳市海鑫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陈梅;沈阳市海鑫运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7544号原告:陈梅,女,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逄永进,沈阳市铁西区盛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市海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商海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梅与被告沈阳市海鑫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梅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63.00元由原告陈梅承担审 判 员 张赫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周欣欣书 记 员 杨秋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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