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娄某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2民初6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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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2民初6893号案件名称
王某、娄某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桐梓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某;娄某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2民初6893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78年5月10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娄某,女,汉族,1978年9月15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现住桐梓县。原告王某与被告娄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 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民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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