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寒、天津高建团泊湖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8执1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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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8执1336号案件名称
肖寒、天津高建团泊湖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肖寒;天津高建团泊湖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8执1336号申请执行人肖寒,男,199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执行人天津高建团泊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8民初87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应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6404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依法保全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53606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后经网络查控,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17个,存款余额甚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不动产、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信息,经实地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中。本院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564041元,已执行536060元,未执行27981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18执13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自力审判员 于 茹审判员 赵德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志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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