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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珍、李宝水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91执32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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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执32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张秀珍、李宝水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张秀珍;李宝水;罗宪亮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91执3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秀珍,女,汉族,1950年05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申请执行人:李宝水,男,汉族,1952年05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罗宪亮,男,汉族,1978年04月16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秀珍、李宝水与被执行人罗宪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罗宪亮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罗宪亮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罗宪亮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罗宪亮名下有车牌号为鲁NB××××、鲁NB××××、鲁NA××××、鲁NU××××、鲁NN××××的车辆已被本院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08月10日至2023年08月09日止;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罗宪亮名下车牌号为黑EK××××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08月11日至2023年08月10日止,因暂未找到上述车辆,暂无法处置,已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本院赴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罗宪亮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及查封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罗宪亮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综上,被执行人罗宪亮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宪亮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鹏审判员 刘保川审判员 李文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董文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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