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友、周某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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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086号案件名称
张某友、周某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某友;周某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08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友,男性,199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康市旬阳县。被执行人:周某,男性,1991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原告张某友与被告周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02民初2474号民事调解书,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周某向原告张某友返还投资款27000元,并承担误工费及利息3000元,合计30000元。支付方式:在领取调解书时支付4000元,下余26000元,于2021年1月31日前每月支付1000元,2021年5月31日前每月支付2000元,2021年9月30日前每月支付3500元。该调解书生效后,被告逾期未履行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及房产进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至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周某无故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履行生效调解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将其列入限制消费名单。2021年9月15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对此表示同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松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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