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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技术创新研究院、抚顺银座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执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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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执140号
  • 案件名称

    抚顺市技术创新研究院、抚顺银座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抚顺市技术创新研究院;抚顺银座商务宾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执140号申请执行人:抚顺市技术创新研究院,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浑河南路中段36号。法定代表人:宋晓光。委托代理人:董清华,辽宁臻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巨东,辽宁臻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抚顺银座商务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浑河南路中段36号。法定代表人:张天道。抚顺市创新技术研究院申请执行抚顺银座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抚顺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抚仲字(2020)第10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已经依法对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秀杰执行员  李 志执行员  张子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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