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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好运石化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安销售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21)陕01民特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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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民特692号
  • 案件名称

    西安好运石化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安销售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西安好运石化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安销售分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六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特692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安销售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负责人:刘伟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林海,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运强,男,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西安好运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公里处(西铜高速公路以东天然气公司门站以南)。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建军,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玲,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安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西安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好运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石油西安分公司称,西安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作出的西仲补裁字(2019)第1651号补正裁决书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1、西仲补裁字(2019)第1651号补正裁决书中补正的内容,在规定时效之外作出,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2、西仲补裁字(2019)第1651号补正裁决书中补正的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补正的事项,违反法定程序,且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应当予以撤销。3、补正裁定书印发3天,贵院发出《执行通知书》,中石油西安分公司没有完成一个月的履行义务时间,应予以中止。4、好运公司对案涉东四村加油站已经不享有任何权益,其已经不能作为仲裁申请人主张权益,恳请法院撤销西仲裁字(2019)第1651号裁决全案。5、西仲补裁字(2019)第1651号补正裁决书及西仲裁字(2019)第1651号裁决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第(二)款:“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关于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本案仲裁裁决无效,应当予以全案撤销。好运公司称,关于第一项撤裁理由,补正裁决书的程序合法,补正裁决书明确说明裁决书送达后仲裁庭发现存在错误,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补正,不是好运公司申请,不存在30天期限的限制。第二项撤裁理由不成立,不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关于撤裁的规定,补正只是对全部资产作出说明,符合仲裁法的规定。第三条撤裁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以裁决书为准,补正裁决只是对资产说明,不存在30天期限问题。第四、五项理由在上次申请撤裁时已经提出并被驳回,因此该事实理由应当不予审查。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中石油西安分公司的申请。经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7日,仲裁委作出西仲裁字(2019)第1651号仲裁裁决,中石油西安分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1)陕01民特2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中石油西安分公司的申请。2021年6月22日,仲裁委作出西仲补裁字(2019)第1651号补正裁决书,载明:裁决书送达后仲裁庭发现该裁决书存在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以及文字、计算错误,并补正裁决:将西仲裁字(2019)第1651号裁决书中裁决第二项“被中请人中石油西安分公司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一个月内将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的东四村加油站的全部资产返还给申请人好运公司,并将该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加油机和油罐鉴定证书》、《计量合格证》、《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等全部经营手续协助办理到申请人名下。”更正为“被申请人中石油西安分公司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一个月内将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的东四村加油站的全部资产(资产为:1、南一层房屋,面积:138㎡。2、一层营业房,面积:128㎡。3、雨棚,面积:728㎡。4、总场地面积约6660㎡。5、硬化地面,面积: 5000㎡。6、油罐50立方4个。7、稳压器50千瓦一台)返还给申请人好运公司,并将该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加油机和油罐鉴定证书》、《计量合格证》、《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等全部经营手续协助办理到申请人名下。”将西仲裁字(2019)第1651号裁决书中裁决第四项“本案仲裁费39132元(已由申请人好运公司预交),由申请人好运公司承担3913元,由被申请人中石油西安分公司承担35219元。被申请人中石油西安分公司承担的部分应直接向申请人好运公司给付。”更正为“本案仲裁费47872元(已由申请人好运公司预交),由申请人好运公司承担4787元,由被申请人中石油西安分公司承担43085元。被申请人中石油西安分公司承担的部分应直接向申请人好运公司给付。”本案询问时,当事人围绕撤裁申请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中石油西安分公司提交了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据:裁决书、补正裁决书以及本院上一撤裁案件的裁决书,拟证明好运公司到仲裁委申请补正,时效已过,补正裁决书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第二组证据:《地形及面积测量图》、稳压器实物照片、《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拟证明仲裁裁决书、补正裁决书及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仲裁案超出仲裁范围,应该撤销全案;第三组证据:行政裁定书、加油站资产租赁合同,拟证明好运公司对案涉加油站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不能作为仲裁申请人提起仲裁,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该撤销全案。好运公司质证意见为:对第一组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因补正裁定书中已经写明是仲裁庭发现有错误予以补正,不受30天的限制;认为第二组证据中的《地形及面积测量图》、稳压器实物照片系中石油西安分公司自行制作,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是上次撤裁案中审查过的证据,对其证据目的不予认可;认为第三组证据是上次撤裁案中已经审查过的证据,对其证据目的不予认可。本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尽管该规定对当事人申请补正的期限进行了规定,但同时亦规定了仲裁庭应当补正的情形,案涉仲裁补正裁定系仲裁庭审查后认为应当补正,故无论当事人是否申请,仲裁庭均可依职权作出补正,中石油西安分公司关于补正裁决书程序违法,应予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次,原仲裁裁决书已经载明中石油西安分公司应将案涉加油站的全部资产返还给好运公司,由于裁决书中的全部资产不明确,导致无法执行,才由仲裁庭对全部财产具体内容予以明确,属于仲裁庭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应予补正的情形;仲裁庭对仲裁费的补正是就计算错误的更正,亦属于应当补正的情形,中石油西安分公司关于补正裁决书超越可以补正内容,应予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再次,本院生效(2021)陕01民特23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裁定驳回中石油西安分公司撤销案涉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中,仅就补正裁决书是否具有撤销情形进行审查,而中石油西安分公司又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系重复申请,应予驳回。最后,仲裁裁决书亦明确中石油西安分公司应将相关证书协助办理到好运公司名下,并无指令行政机关进行审批的意思表示,亦不涉及行政争议,不存在超范围仲裁的问题,中石油西安分公司关于本案不能仲裁,应予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至于《执行通知书》是否应予终止的理由,与撤销补正裁决书无关,本院对此不予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安销售分公司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安销售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 居 文审 判 员  周  向  红审 判 员  侯  林  泉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 官助 理  杨 晓 睿书 记 员  王 超 帅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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