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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支行、铁岭市豆中宝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执10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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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执10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支行、铁岭市豆中宝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支行;铁岭市豆中宝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铁岭职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尹帅;刘驰;尹椿清;于海勇;武斌;高凤兰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执1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支行,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渤海大街西34号。法定代表人杨**,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威,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冯思博,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铁岭市豆中宝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铁岭县工业园区前进路201号。法定代表人武斌,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铁岭职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市府路龙腾大厦2单元1602室。负责人尹椿清,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尹帅,男,汉族,1981年6月25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被执行人刘驰,女,汉族,1982年5月27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被执行人尹椿清,女,汉族,1979年6月23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被执行人于海勇,男,汉族,1976年5月11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被执行人武斌,男,汉族,1964年1月30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被执行人高凤兰,女,汉族,1964年2月22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申请执行人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辽08民初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受理立案。执行标的为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10,589,433.12元、逾期利息、诉讼费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铁岭职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铁岭市新城区面积为2301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号铁岭县国用(2011)第025号}、位于铁岭市新城区铁岭市总工会职工之家综合楼A区不动产权证号为辽(2017)铁岭市新城区不动产权第1005494号的面积为2301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和面积为16030.57平方米的房屋、位于铁岭市新城区铁岭市总工会职工之家综合楼B区不动产权证号为辽(2017)铁岭市新城区不动产权第1005493号的面积为2301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和面积为35203.42平方米的房屋、位于铁岭市新城区铁岭市总工会职工之家综合楼地下室不动产权证号为辽(2017)铁岭市新城区不动产权第1005495号的面积为2301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和面积为11748.47平方米的房屋{}辽(2017)铁岭市新城区不动产权、第1005494号、第1005495号不动产申请执行人享有第二顺位质押权};被执行人于海勇、尹椿清名下位于铁岭市××县凡河镇凡河金海湾城市综合体22幢1-1-2房屋为浦发银行铁岭分行抵押物;被执行人刘驰名下位于铁岭市××城区东北城××区××1-8房屋(为另案抵押物并已被查封);被执行人尹帅名下位于铁岭市××城区浅水××居××1-6B(为另案抵押物并已被查封);被执行人尹帅、刘驰名下位于铁岭市××工人街道龙腾大厦综合楼××房屋(已被另××)、××州区××街道体育场东区1-8房屋(为另案抵押物并已被查封);被执行人铁岭市豆中宝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铁岭市铁岭县腰堡镇石山子村的房屋{产权证号辽(2019)铁岭县不动产权第0005048号}为铁岭银行红旗支行的抵押物。本院经网上查控,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388,935.68元并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查明,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现无存款,无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工商股权、金融理财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享有第二质押权顺位的三宗不动产已由第一对质押权顺位法院评估拍卖,其他被执行人的房产均为他人设有抵押现阶段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资产查询情况通报申请执行人,鉴于本案现阶段各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资产的实际情况,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辽08民初1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胜昌审判员  郑 彬审判员  崔 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新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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