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启林、王维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81执7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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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81执755号之一案件名称
廖启林、王维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廖启林;王维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181执7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廖启林,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维平,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廖启林与被执行人王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181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廖启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维平返还申请执行人廖启林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85%自2020年11月3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维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被执行人王维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王维平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维平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维平在本院有多个案件尚未履行,其名下无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账户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711.24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并划拨,用于支付案件执行申请费。被执行人王维平名下有坐落于浙江省龙泉市查田镇的不动产,本院已依法登记查封,因该不动产土地性质系集体土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因被执行人王维平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申请费688.76元尚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王维平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维平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维平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廖启林。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王维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181执7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陆方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 书记员 蒋 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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