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以柱、李文新等张瑞娟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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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2822号案件名称
付以柱、李文新等张瑞娟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付以柱;李文新;张瑞娟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822号申请执行人:付以柱,男,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文新,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瑞娟,女,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付以柱与李文新、张瑞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38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6583元,未执行标的106583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延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8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阿斯里别克审判员 秦明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艾力夏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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