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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王某1等赡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0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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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3民终10838号
  •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1等赡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马某;王某1;王某7;王某6;王某5;王某4;王某3;王某2
  • 案件缘由

    赡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3民终108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女,193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大鹏,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精神残疾贰级),女,196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公民身份号码×××。法定监护人:刘君(王某1之夫),195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2,男,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奇(王某2之子),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密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3,女,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密云区。公民身份号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4,女,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5,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公民身份号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6,女,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公民身份号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7,女,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公民身份号码×××。上诉人马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王某1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8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自2020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给付马某生活费500元(王某1除外)、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自2020年10月1日起,各自负担马某医疗费六分之一(王某1除外);2、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支付赡养费的时间起点和标准错误、承担医疗费的时间起点错误。一、2020年11月5日,马某对本案进行立案,一审法院收案后将案件放在庭前调解阶段,经马某催促,才在2021年3月10日正式立案。马某一审起诉的诉讼请求,自2020年10月1日起,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支付赡养费和分担医疗费。但一审法院判决自2021年4月起由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承担200元赡养和医疗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二、马某现在85岁,没有劳动能力,每月仅有政府给付的农村居民养老金,不够马某每月的生活开销。马某现在居住在王某6家,但王某6有自己的家庭和工作,无法完全照顾马某,故马某每天的衣食住行都需要有人照顾,每一项都需要支出费用,有时需要雇人帮忙,所以一审法院判决每人每月200元的赡养费标准过低,请求法院予以改判。三、马某于2020年10月9日因脑梗在密云区中医院住院治疗至2020年10月19日出院,支付医疗3946.8元,一审法院对此笔医疗费没有处理。马某需要长期吃药,并随时有住院的需要,马某买药及住院需要实时支付给医院费用,不可能拖欠医院费用,故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每月支付马某的生活费中,有马某需要先行支付的费用,马某主张每月每人500元的标准并不高。四、一审法院仅仅要求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承担案件受理费,不公平。每一名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诉讼费共计25元,7名子女每人分担3.75元,是都能够负担的起的,故一审法院判决5名子女承担案件受理费没有法律依据。王某2答辩意见为,我们赡养马某没有问题。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辩称,马某需要有人照顾。王某1未发表答辩意见。马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王某1自2020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给付马某生活费500元;2.请求判令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王某1自2020年10月1日起,各自负担马某医疗费七分之一;3.案件受理费由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王某1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马某系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王某1之母。现马风芹年事已高,身患多种疾病,丧失了劳动能力。审理中,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同意免除王某1的赡养责任。马某每月享受政府发放农村居民养老金625元及养老券100元。经询,马某不要求解决居住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鉴于马某目前身体尚可,未达到需专业人员特殊护理的程度,故马某的生活费以满足马某日常所需为准,标准可略高于常人。马某的医疗费由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各负担六分之一。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自二〇二一年四月始,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每人每月给付马某赡养费二百元,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各给付一次。二、自二〇二一年四月始,马某的医疗费(凭票据)由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各负担六分之一,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各结算一次。三、驳回马某其他之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材料。在本院通过网络审理方式向当事人进行询问期间,马某向本院表示:赡养费不要了,马某愿意在儿子王某2家过,马某让儿子王某2养,如果儿子王某2不跟马某一起过,马某就自己过,是我马某让王某3、王某6带着去找的律师,手印是马某按的,马某不知道是什么内容,让马某按就按了手印。针对马某是否主张赡养费并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的问题,本院向马某本人进行当面核实并制作询问笔录,马某向本院表示主张赡养费、委托律师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马某在本院制作的询问笔录上签字并按压手印。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赡养是指晚辈对长辈应尽的照顾其生活的义务。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马某的子女王某1是二级精神残疾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属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1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1具有给付赡养费能力的情形下,王某1的给付赡养费义务可以免除,但由于王某1的赡养义务是由于马某对王某1进行抚养的事实产生的,王某1对马某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义务不能免除,王某1的监护人应当帮助王某1对马某履行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义务。根据马某2020年10月1日前在其子王某2处生活、马某在2020年10月1日后轮流在其子女处生活的事实,以及马某未主张2020年10月1日之前赡养费、医疗医药费的事实,又结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1具有给付赡养费能力的情形,再结合马某的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马某实际收取了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2020年10月1日以后赡养费、医疗医药费的情形下,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向马某支付的赡养费应从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马某实际发生的医疗医药费亦应从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如马某的子女有为马某垫付医疗医药费、生活费等的情形,可另行主张。根据马某每月收入来源、马某具有给付赡养费能力子女的经济条件、以及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应负担其医药费实际支出的情形,结合马某生活所在地的生活水平,依照上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在马某目前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一审法院酌定的每人每月给付马某赡养费200元的意见显失公平的情形下,本院对马某有关“一审法院判决每人每月200元的赡养费标准过低,请求法院予以改判,马某主张每月每人500元的标准并不高”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予采纳。根据马某的诉讼请求,由于马某在本案中未主张居住问题,故一审法院在本案对马某的居住问题未予处理的意见并无不妥,马某可就居住问题另行主张。根据马某的诉讼请求,由于马某在本案中未对其所述的“医疗费3946.8元”进行主张,本院对马某有关“马某于2020年10月9日因脑梗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3946.8元,一审法院对此笔医疗费没有处理”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予采纳,马某可另行主张。关于马某上诉所述的案件受理费分担问题,由本院按照相关规定决定分担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马某的赡养人应履行对老年人马某经济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马某的特殊需要。综上所述,马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处理结果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8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撤销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8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三、自二〇二〇年十月一日起,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每人每月给付马某赡养费二百元,每年一月最后一日、四月最后一日、七月最后一日、十月最后一日前各给付一次;四、自二〇二〇年十月一日起,马某实际发生的医疗医药费由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各负担六分之一,每年一月最后一日、四月最后一日、七月最后一日、十月最后一日前各结算一次(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凭证为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马某已预交),马某负担1元,由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各负担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马某)。二审案件受理费50(马某已预交),由马某负担2元,由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各负担4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马某)。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张印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文文法官助理 黄 蕾书 记 员 王 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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