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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杰、王志杰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43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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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43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志杰、王志杰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志杰;王志杰;贾克春;贾克春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4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克春,男。委托代理人:秦黎,女。 被执行人:王志杰,男。 本院在执行贾克春与王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6民初4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志杰应履行案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4911元、执行费29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志杰之妻秦亚玲位于蒲城县香槟城50幢3单元12层2号房产予以查封。对被执行人王志杰名下车牌号为陕EQ5693的起亚牌车辆予以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被执行人王志杰已履行案款50000元(扣除执行费2900元,余款471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并承诺于2021年10月25日前清偿30000元至50000元,剩余案款于2022年1月底前清偿完毕。但申请执行人贾克春不同意上述履行方案。另查明,被执行人王志杰暂无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网络资金账户予以冻结,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志杰已经履行部分还款义务,且提出履行方案,故对其妻秦亚玲名下房产暂不宜处置。现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党 君 宁审 判 员    王 军 洲审 判 员    王 泉 华    二0二一年 九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田 宏 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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