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杰、王志杰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43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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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431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志杰、王志杰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志杰;王志杰;贾克春;贾克春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4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克春,男。委托代理人:秦黎,女。 被执行人:王志杰,男。 本院在执行贾克春与王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6民初4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志杰应履行案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4911元、执行费29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志杰之妻秦亚玲位于蒲城县香槟城50幢3单元12层2号房产予以查封。对被执行人王志杰名下车牌号为陕EQ5693的起亚牌车辆予以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被执行人王志杰已履行案款50000元(扣除执行费2900元,余款471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并承诺于2021年10月25日前清偿30000元至50000元,剩余案款于2022年1月底前清偿完毕。但申请执行人贾克春不同意上述履行方案。另查明,被执行人王志杰暂无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网络资金账户予以冻结,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志杰已经履行部分还款义务,且提出履行方案,故对其妻秦亚玲名下房产暂不宜处置。现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党 君 宁审 判 员 王 军 洲审 判 员 王 泉 华 二0二一年 九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田 宏 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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